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 协 会 简 介

· 协 会 章 程

· 主 要 领 导

· 入 会 指 南

· 组 织 机 构

· 会 员 名 录

· 联 系 方 式

 
 您的位置:首页 >> 协会概况>> 协会章程

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英文名称为:Xiamen Steel & Iron Trade Association 缩写:SITA。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由在厦门市注册登记以及在厦从事钢铁贸易的企业、个人和其它组织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钢铁贸易同行,联强扶弱,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规范行业标准;反映行业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合理要求;推崇守信用、讲信誉、重信义;发挥本会协会的群体优势,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推动钢铁贸易行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会员单位共同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厦门市思明区前埔中二路821号4楼H区;邮编:36100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规范行业行为,促进公平竞争; 2、组织会员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3、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管理、融资、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

4、组织会员参观、考察或参加展销会、交易会等活动,广交朋友,增进会员之间的友谊和合作;

5、争取与国外及港澳台的民间本会、企业等广泛联系,适时组织交流、互访、考察等活动,在引进资金等项目上为会员牵线搭桥、促进商贸合作与交流;

6、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合理要求。为会员协调关系,调解纠纷,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7、教育会员热心公益事业,组织会员参加本会政府相关部门开展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1、单位会员: 凡在本市注册登记以及在厦门从事钢铁贸易行业,或者与钢铁贸易相关的行业,具有法人资格,有一定经济实力,商德商风好,诚信经商,文明经营的企事业单位。

2、个人会员:在钢材贸易行业中具有权威性的企业经营者和投资者,行业中的各类专业人员,与本会业务有联系的经济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及其他有关人士。

第八条 本会实行入会资格审查制。加入本会的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钢铁贸易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是钢铁贸易企业及其相关产品的企业或经销商。

符合条件并经审批后,方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3、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有权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商贸信息等各项服务;

4、有权提请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5、有权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监督;

6、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承担本会交办的工作和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收回会员牌证(不退牌证成本费),并报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备案。 会员无正当理由,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报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备案。

第十三条 对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经教育无效的,或受到国家法律制裁的会员,本会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牌证(不退牌证成本费),报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备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组成和改组理事会; 3、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5、通过有关本会的决议、决定等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大会每届 4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决定;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并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4、制定本会的工作计划,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审定表彰对本会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会员,负责处理涉及本会的纠纷事项和会员过错行为;

6、其它需要理事会决定事项: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7、根据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成员违法违纪问题,研究解决办法,做出处理。

8、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9、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10、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1、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须具备以下条件:

1、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讲正义、讲公德,素质好;

2、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公众形象和口碑好;

3、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会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也可在届中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会长负责本会全面工作,是第一责任人。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处理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工作机构为秘书处。秘书长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做好协调工作; 3、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4、处理本会的其他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三至五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任期每届4年,一般不超过两届。其主要职权有五项: 1、选举监事长、监事; 2、监督本会和理事会领导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特别是对本会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3、向会员大会提出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报告; 4、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本会理事会审定; 5、出席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荣誉会长或顾问等荣誉职务,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条 本会暂不单独建立党组织,本会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建立兼合式党组织等方式,在本会推进党的覆盖、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如有建立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3、资助和捐款;

4、利息;

5、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经费使用:

1、为实现本会主要任务而召开的各种会议和举办各项活动的开支;

2、会长办公会决定召开的商贸洽谈、信息交流及宣传等费用;

3、本会常设机构日常开支;

4、其它正当支出。

第三十四条 本会在每一年度终了时,将按规定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审计,报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有抵触或按法律法规要求未规定的其他事项,按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

二○一七年九月

 


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 版权所有 ©
地址(Add):厦门市思明区前埔中二路821号4楼H区  邮编(P.C):361009 
电话(Tel)、传真(Fax):0592-5711526  电子信箱:442572360@qq.com
技术支持单位:厦门市经贸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