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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分解各地产能淘汰任务 钢铁焦炭实际淘汰大幅提高

    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下称“工信部”)周四发布通知,下达了各地2009年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其中,炼铁、炼钢、水泥和焦炭等行业合计淘汰落后产能分别要达到2113万吨、1691万吨、7416万吨和1809万吨。而就目前进展来看,这些是今年“肯定能完成的任务”。
    如果将这份《关于分解落实2009年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通知》与今年7月国务院下发的《2009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国办发[2009]48号)中的任务安排进行对比,就会发现,新公布的任务数字较年中的安排有较大突进。
    在国务院今年48号文中,上述相应行业政府的规定是:2009年淘汰落后炼铁产能1000万吨、炼钢600万吨、水泥5000万吨、焦炭600万吨。
    这意味着2009年全年,中国需淘汰的炼铁、炼钢和焦炭落后产能,将较原计划有大幅提高,而水泥行业也将多淘汰接近2500万吨,是原计划的1.5倍。
    工信部相关负责官员接受CBN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任务数字暴涨的主要原因在于政府年初制定计划时,因为国内外经济因素较复杂,制定淘汰落后产能的目标时偏于保守。
    在通知中,工信部对于12个行业今年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分地区予以分解。其中河北、江苏和湖北以淘汰900万吨炼铁、547万吨炼钢和1290万吨水泥落后产能,分列各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总量之首。
    而北京、上海和西藏,则是仅有的3个不承担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市、区。
    对于为何在一年将尽之时才下达当年各省区淘汰落后产能的分解任务,上述工信部官员解释说,不能将工信部的通知理解为向各省区下达工作计划的概念,该通知是在与各省区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按照各地当前工作进度,以文件形式将各省区的工作效果固化下来。
    工信部在通知中说,落后产能环境污染重、资(能)源消耗高、安全保障弱,是经济发展方式粗放的重要原因,严重制约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落后产能不尽快退出市场,部分行业产能过剩问题就不能有效解决,节能减排和产业调整振兴目标就难以完成,经济发展方式也难以转变。
    不过一些地方官员对此不以为然,一位西部省份的工信厅副厅长告诉CBN记者,政府应更多寻求市场的办法实现落后产能的退出机制,过多依靠行政命令的方式,对于当初以合法形式进入相关行业的资本是不公平的。(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分解落实2009年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通知
    2009年11月2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分解落实2009年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通知。通知全文如下:
    工业和信息化部文件
    工信部产业[2009]588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2009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9]48号)精神和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进一步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淘汰落后产能的重要意义。
    落后产能环境污染重、资(能)源消耗高、安全保障弱,是经济发展方式粗放的重要原因,严重制约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落后产能不尽快退出市场,部分行业产能过剩问题就不能有效解决,节能减排和产业调整振兴目标就难以完成,经济发展方式也难以转变。淘汰落后产能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必然选择,是实现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重要途径,也是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措施。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进一步增强淘汰落后产能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采取综合措施,确保完成2009年淘汰落后产能任务。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中明确了“十一五”期间电力、炼铁、炼钢、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焦炭、水泥、玻璃、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等13个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总体目标;《国务院关于印发2009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9]48号)要求2009年全国淘汰落后炼铁产能1000万吨、炼钢600万吨、水泥5000万吨、造纸50万吨、铁合金70万吨、小机焦600万吨;200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淘汰落后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生产能力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7]2775号),要求2009年全国淘汰落后造纸产能50.7万吨、酒精35.5万吨、味精3.5万吨、柠檬酸0.8万吨;十大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对钢铁、有色金属、轻工、纺织提出了今后3年淘汰落后产能要求。现将相关行业2009年淘汰落后产能任务予以分解明确(参见附件1)。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发改、财政、社会保障、工商、环保、国土、质检、电力等部门加大工作力度,采取综合措施,坚持淘汰落后产能与促进产业升级相结合,坚持增量发展和存量调整相结合,统筹考虑淘汰落后、产业升级、经济发展和职工就业等问题,确保2009年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按期完成。
    三、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报告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情况。
    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分析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有关政策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督促检查,建立和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定期报告和检查制度。各地要分别于2010年2月底和3月底前将2009年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总结和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安排(一式5份)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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