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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行业规范国内钢材市场秩序自律公约

    目前我国钢材市场竞争秩序混乱,使钢铁生产企业和经销商身受其害,与5亿吨钢生产大国的地位极不相称。对此,必须发挥钢铁企业稳定市场的主导作用;建立钢铁企业在买方市场形势下科学合理的钢材销售体系;进一步规范钢铁企业在买方市场形势下科学合理的钢材销售体系;进一步规范钢铁企业的定价行为和销售行为,严格遵守规范国内钢材市场秩序自律公约;逐步改善钢材流通渠道,建立互信互利,共担风险,信息通畅的钢材销售系统,从而充分发挥流通领域拓展市场功能,促进钢材市场稳定。
    为此,中钢协在本次大会上通过了“钢铁行业规范国内钢材市场秩序自律公约”,并于2009年3月1日施行,请各有关方面关注。商会将密切联系钢协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吃透精神,为公约的实行、对钢贸商的有效接轨作努力。
    钢铁行业规范国内钢材市场秩序自律公约
    (讨论稿)
    根据《钢铁产业调整振兴规划》的要求,为更好地适应国际、国内钢材市场变化,防止钢材市场大幅波动,避免钢材价格大起大落,鼓励钢铁企业开展公平竞争,加强营销管理,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维护国内钢材市场的相对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国家政策、法规、结合钢铁行业实际制定本自律公约。
    第一条:保持供需平衡是稳定钢材市场的基本条件,钢铁企业要根据市场需求组织生产,坚持没有合同不组织生产的经营原则。市场发生较大变化时,生产企业应主动通过调控产量、优化品种结构、增减库存等措施促进供需平衡,避免盲目的价格竞争。
    第二条:坚持产品合理价位原则、价格可比性原则和优质优价原则。钢铁企业要用好产品定价自主权,发挥好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产品定价既要反映市场供需,也要反映产品价值。既要合理比价关系,以及国际市场价格情况,使产品价格保持相对合理,防止优质低价、不正当竞争的现象,努力减少贸易摩擦和反倾销案例的发生。
    第三条:钢铁企业、特别是特大型企业要充分发挥稳定市场的主导作用。钢铁企业要根据市场变化和本企业产品结构合理确定定价周期,对一般大路产品,企业应坚持月度定价;对专用钢材、品种钢和深加工产品等提倡双月定价或季度定价方式。企业出厂价与市场价相互严重倒挂(波动幅度在+5%以上),为反映产品价格的合理性,可与用户协商、实行中期调整的临时价格政策,维护供需双方利益,保持价格相对稳定。钢铁企业要守信用、讲信誉,要按照《合同法》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合同一经签订不随意变更。
    第四条:钢铁企业要按照《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要求,做到产品定价规范、公开、公平、合理,反对售价低于成本价倾销产品。市场平稳情况下坚持产品售价不低于完全成本;市场需求减少、库存大量增加、销售困难情况下,要坚持低于制造成本不销售,坚决杜绝“保值销售”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第五条:钢铁生产企业与贸易企业要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贸易企业要自觉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不搞恶性竞争,提倡与钢铁生产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第六条:钢铁企业之间要加强市场供需情况和价格信息的沟通和交流,正确分析市场变化,加强价格信息调研,防止钢材价格大起大落。要认真落实《反垄断法》和《价格法》,不联合制定统一价格,排除、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
    第七条: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定价机制。企业内部要建立及时、准确的市场价格信息收集和分析系统,科学、有效的定价机制和决策管理系统,规范内部定价程序,减少价格制定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第八条:建立稳定的销售渠道和网络。钢铁企业要加强市场开拓和销售渠道建设,减少中间环节,努力提高直供产品比例;规范企业分公司和贸易流通企业的销售行为;完善企业内部销售考核体系,把产品产销率与产品利润率一起考核;加强企业加工配送和贸易代理制等现代物流体制建设,培育现代市场物流体系。同时,要加强和巩固出口产品销售渠道和网络,为稳定国内市场创造条件。
    第九条:发挥华北、华东、华北、中南和西南西北五大地区市场信息网络小组作用,及时对本地区市场状况、价格信息进行分析和研究,正确判断市场价格走势,交流企业营销经验。
    第十条:钢铁协会每年适时召开地区市场信息网络小组会议,协调地区小组工作,在钢材市场出现较大波动和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时,要及时召开市场供需和价格形势分析会议,通报有关情况,研究行业经济运行的重大问题,制定稳定市场的措施。
    第十一条:对违反自律公约的行为,钢铁协会要及时给予制止和协调。对违约单位根据违约危害情况,分别实行违约企业通报批评、行业内部通报、社会公开通报、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依法查处并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钢铁协会要定期向钢铁企业通告钢铁生产、进出口和主要钢材品种供需、国内外市场变化等情况,提出后期市场运行应关注的问题,必要时在行业内定期公布主要钢材品种行业平均成本。钢铁企业要及时向钢铁协会报送本企业调价文件或调价资料。
    第十三条:本自律公约经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理事(扩大)会议讨论通过,国内钢铁企业遵照执行。
    第十四条:本自律公约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自律公约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二OO九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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